部门权责清单事项分表(行政征收3项)
按照《曲周县全面开展县乡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纳入《曲周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21 年版)试行》包含了23个县直部门、10个乡镇政府共计10个类别4190事项,国务院、省政府部门、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公布更新后及时衔接调整。
部门 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 行政 征收 3项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 1 | 行政征收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住建局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2。《邯郸市市政设施条例》(2017年12月6日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1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2.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建城〔1993〕410号;条款号:全文;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依据文号:财税〔2015〕68号;条款号:第二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4.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建城〔2015〕43号;条款号:全文; 5.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财非税〔2020〕13号;条款号:全文。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征收依据及征收金额计算方式、需要提交的材料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查责任:组织现场勘查并根据提交的材料计算征收金额。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征收费用明细决定,开具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缴款书。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不按照标准征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对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征收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 | |
| 2 | 行政征收 | 污水处理费 | 住建局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2、《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邯郸市人大常委会[2016]2号公告公布)第十八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按月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条款号:全文。 4、《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95号)条款号:全文。 | 1、征缴责任: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确保将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 2、审核责任: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公共供水企业申报的售水量和代征污水处理费数额以及自备水源单位或个人申报的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征收费用明细决定,开具污水处理费缴款书。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3、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4、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5、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 |
| 3 | 行政征收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法律规定,对三种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的行为且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包括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办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相关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日常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水利工程安全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